基金会下设理事会、监事、秘书处。
一、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对基金会负责人执行基金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基金会章程或理事会决议的基金会负责人提出罢免建议;
当基金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基金会的利益时,要求基金会负责人予以纠正;
提出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在理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监督理事会履行信息公开制度;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三、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
2、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3、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4、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5、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6、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7、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8、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或辞退;
9、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